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评价暂行办法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评价办法是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执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分档扣分: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3.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交易系统做更正操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及开标时间的,或者取消组织开、评标未提前告知中心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5.上传的信息含敏感字或非法内容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6.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7.上传的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补充信息等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不一致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8.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将项目资料(含投标文件)交由相应科室保管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9.未在评标区专家等候室拆启《评标(审)专家抽取表》的或拆启《评标(审)专家抽取表》时未在专家等候室核对专家身份及证件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0.使用被交易中心暂停进场交易工作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1.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2.未按规定使用系统生成保证金子账号进行保证金交纳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3.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4.违反《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区管理制度》和《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相关内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5.代理机构进场登记人员对项目情况掌握不全面、不准确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6.进入开、评标区域未进行登记、领取挂牌或拒绝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7.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澄清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8.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或与评标(审)专家、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9.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0.交易结束后未通知中心工作人员及交回工作牌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1.完成评标前准备工作或者完成专家询问,不退出评标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2.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和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3.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4.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标室、关闭电器、设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中心交易服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对照计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记录(详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表》),报中心内控监督科。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六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将被自动赋于100分,根据第三条所例情形累计扣除,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内的,在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0分以上不到20分的,在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同时暂停受理其新增项目至少3个月;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的,在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同时暂停受理其新增项目一年。
第七条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定
1.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直接、间接干预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定标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进场代理资格,并转交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在交易现场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的;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纠缠、争吵的;其他违反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暂停其一年内进场代理资格。
3.因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具备进场条件,导致代理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该代理机构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正向激励内容
(一)对于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市公管办、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二)积极参加公管办、交易中心组织的活动,并从中发挥积极影响和骨干作用的。
(三)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汇编、档案整理、管理制度制定、交易系统开发等工作,并起到一定作用的。
(四)以上正向激励内容可视情况给予代理机构加2到10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按照中心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的《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办法(试行)》,处于被考核期的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考核通过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