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办法(试行)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评价办法是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执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分档扣分: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3.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交易系统做更正操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及开标时间的,或者取消组织开、评标未提前告知中心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5.上传的信息含敏感字或非法内容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6.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7.上传的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补充信息等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不一致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8.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9.未在评标区专家等候室拆启《评标(审)专家抽取表》的或拆启《评标(审)专家抽取表》时未核对专家身份及证件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0.使用被交易中心暂停进场交易工作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1.项目资料无故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2.未按规定使用系统生成保证金子账号进行保证金交纳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3.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4.违反《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区管理制度》和《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相关内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5.代理机构进场登记人员对项目情况掌握不全面、不准确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6.进入开、评标区域未进行登记、领取挂牌或拒绝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7.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澄清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8.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或与评标(审)专家、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9.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0.交易结束后未通知中心工作人员及交回工作牌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1.完成评标前准备工作或者完成专家询问,不退出评标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2.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和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3.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4.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器、 设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中心交易服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对照计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记录(详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表》),报中心内控监督科。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六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将被自动赋于100分,根据第三条所例情形累计扣除,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5分以内的,在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5分及以上不到25 分的,在中心网站曝光台发布,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同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培训考核期间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培训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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