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工作,明确政府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退主体。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原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凭采购人验收通知书到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二、收取方式。采购人若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并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退还程序。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松原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采购人不得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