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松原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验收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提高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要求
(一)采购人在验收时,项目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采购人应组建项目验收小组开展验收活动,制定验收流程和验收报告书。项目验收小组的组建可采取以下形式:(1)由采购人内部机构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组成。(2)由采购人代表和邀请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业人员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由采购人代表和邀请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组成;
(三)采购人应当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不得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参与验收。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五)填写验收书。验收书样式见附件。验收书一式两份,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各执一份,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交与使用人一份。采购人验收完毕后必须填写验收书,并将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附件:验收报告表.xls
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