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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松原市市直政府采购 合同签署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工作,明确政府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主体。合同签署工作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相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自行组织签署。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负责合同见证工作。
二、合同内容。依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公告的合同基本内容前提下,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合同签署时间。在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四、合同公示。按相关法律要求,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要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责任义务。合同签署工作是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担责任。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