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让松原市供热公司100%产权项目预披露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供热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排水公司社会化运营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松政办发〔2018〕3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公开转让的方式持有的松原市供热公司全部国有产权,现预披露如下信息。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松原市供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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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住所地 |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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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厚军 |
成立日期 |
199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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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179万元 |
实收资本 |
117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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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012398677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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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承担市区集中供热及管理.五金、锅炉配件销售,门市房出租,运输服务(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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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þ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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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管部门 |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持有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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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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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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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345.74 |
-205,242,164.12 |
-186,797,977.54 |
-186,797,97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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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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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88,291.14 |
949,015,680.04 |
-206,927,3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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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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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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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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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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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周通 |
电话 |
1770438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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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本级人民政府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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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松原市供热公司社会化运营改革有关工作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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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9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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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中共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纪要》(﹝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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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日期 |
201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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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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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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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购买支付能力;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受让方必须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一人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5)受让方应承诺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6)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后,由供热公司继续承继原有的债权,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受让方负责供热公司原有债务的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全部或有事项); (7)受让方应承诺满足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条件,达到松原市住建局对受让方热源整合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从事行业年限、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网建设水平等要求,受让方应承诺完成以下事项: ①在2019年9月30日前撤并供热处1号、3号、5号、6号、9号供热站及平安站、胜利站、江北松江供热站等八座锅炉房(约280万平方米); ②完善江南热源厂、江北热源厂、城东热源厂、江北富江苑供热站及江南供热处10号站等五座热源厂的脱硫脱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③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松原市供热的热电联产,达到超低排放或零排放的环保要求; ④受让方承诺,供热公司原有供热区域内供暖温度不低于21摄氏度; (8)受让方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体现出注重社会效益的意愿,具备优秀的党建工作的能力、解决环保问题的态度、满足政府收益的意愿、服从行业管理的态度等,受让方应作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承诺,受让方应签署《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一岗五责”目标责任书》并按此遵照执行,受让方负责涉及供热公司事项的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干部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对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和政府网站等反映的问题做到受理率、及时办结率和反馈率均达到100%,受让方应全面负责供热公司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 (9)受让方应承诺自企业国有产权评估基准日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的企业经营性盈利由转让方享有,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1)受让方应承诺在产权交割前向松原市住建局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以保障受让方按照《松原市供热公司改革方案》及产权交易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12)作为合格受让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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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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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资产、负债情况以编号为 长中凡专审字[2019]第3号 的《松原市供热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编号为 吉林长兴评报字[2019]PD007号 的《松原市供热公司国有企业社会化运营改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准,如产权交易标的及标的企业存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偿还、赔偿、补偿等一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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