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凡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第四条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松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市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开评标场地和抽取专家等服务;为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执纪、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 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 指派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
2.熟悉市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3.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使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等信息。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
(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七)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八)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一)执行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
(十二)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委托方指派到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纪律。
(十三)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交易项目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一)项目进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准确填报项目注册信息,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市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预约场地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3.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1个工作日以上提交发布申请,市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五)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中心规定的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大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招标人或采购人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六)抽取专家和评标
1.抽取专家。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审)专家时,填写《专家抽取登记表》、《回避专家、单位登记表》和《评标(审)专家抽取表》,领取登记表。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行业监管人员同意,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2.评标。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在专家等候室开启《评标(审)专家抽取表》,核对专家身份证。
评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七)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以前提交发布申请,市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八)变更和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市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将依据此规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评价机制,以量化分值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报同时应用于平台服务。
第八条 本规范由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