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监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中心办公区域、公共区域、楼道及接收核对投标文件过程;开标、拍卖全过程;评标全过程;专家抽取全过程;纠纷协调全过程;其它需要监控的交易活动过程。
第四条 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自助服务区、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等候室内至少应配备两组摄像头和拾音器并分别适位安装,避免室内出现监控盲区。
监控系统的硬盘容量应至少满足周期为30日的循环录制要求,且开评标数据应同步备份蓝光存储。
监控室音像播放设备应能满足集中监看与分散监看的要求。
第五条 当交易活动监控系统不能适应中心业务工作要求时,中心信息技术科可从实际功能、设备配置和软件方面来考虑,对监控系统提交升级建议,书面报告分管主任。
第六条 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管理职责分工:
组 长:孙亚峰
成 员:任修权 陈纪元
设备维护公司人员:三马公司工作人员
信息技术科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定期维护,并对监控系统中属于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设备进行实物登记、管理并负责各监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备维护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监控室的日常使用,正确运用室内的监控设施设及蓝光存储设备。
第七条 交易中心监控系统的调整
中心所有监控实行实时录像。如开评标室有交易活动,应由档案管理科进行填写《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时间登记表》(附件1),开评标室如有变动,交易服务科应提前告知信息技术科及档案科,及时变更开评标室监控拷贝。设备维护公司技术人员及时登记《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监控情况登记表》(附件2),便于日后调取查询。
第八条 中心监控设备维护巡检
信息技术科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所有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反馈信息技术科处理,并做好定期巡查情况和检修情况的记录。
第九条 代理机构拷贝交易项目视频资料
招标代理向项目登记科提交《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监控录像拷贝申请单》(附件3)后交给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照申请单申请内容做好登记记录(附件4)后交技术人员进行视频监控拷贝。拷贝完成核查无误后审核确有项目后交给项目登记科,由项目登记科交还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其他部门监控拷贝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公务时,需调看或复制监控录像信息的,上述相关部门持调阅函,填写《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录像调阅申请单》(附件5),交内控监督科核实并签署意见(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或复制。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录像信息的保密管理,中心内部各部门使用录像信息,应到内控监督科申请方可调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时间登记表》
附件2:《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监控情况登记表》
附件3:《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监控录像拷贝申请单》
附件4:《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申请提交视频拷贝记录》
附件5:《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录像调阅(拷贝)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