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受理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投诉人。
四、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举报渠道。
联 系 人:李鹏 联系电话:0438-2992036